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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行政解除”行为侵权
失业者状告劳动部门
  • 2011年09月22日 作者:
  • 【PDF版】

    市民孙先生原来在枣庄某机床有限公司上班,因单位效益不好,他和其他职工有段时间未去上班,但依然向公司缴纳相应的保险

    金。2005年底,孙先生接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2006年初又接到了劳动部门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几年来,孙先生多次为此事申请仲裁和起诉,但一直没有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今年8月19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孙先生下达

    了再次立案继续审查的通知书。 

    效益不好未上班突收解聘通知单

    9月20日,家住枣庄市中区的孙先生向记者介绍了事情经过。他告诉记者,早在1985年8月,他就与枣庄某机床厂建立了劳动关系。2001年,该机床厂改制为枣庄某机床有限公司。改制后,孙先生与该公司依然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该公司没有为孙先生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保险金。

    “2003年3月以后,机床公司效益不好,多数职工都没有去公司,我也打算停薪留职,于是也没去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并未给我发放生活费,之前收取的300元的风险金也没有发。”孙先生说,他还一直向公司缴纳相应的保险金。

    2005年12月27日,孙先生接到公司通知,要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2006年1月17日,他又收到了枣庄市劳动部门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在孙先生提供的复印件上,记者看到,公司出具的通知单上写着:“你自2005年3月至今未来公司上班,且未按公司规定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你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来公司办理有关手续。”落款时间为2005年12月22日。

    在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书上,则写着孙先生因自动离职,劳动合同已于2005年12月22日解除(终止)。

    劳动仲裁裁决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孙先生收到通知书单和证明书后,于2006年2月20日向枣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请书,申请仲裁裁决:机床公司向孙先生支付风险金300元;撤销机床公司认定孙先生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机床公司为孙先生补缴养老、医疗和职业保险费;机床公司向孙先生支付生活费10800元;仲裁费用由机床公司承担。

    当日,枣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件,并下达了受理通知书。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2006年4月4日,枣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并下达了裁决书。 

    据了解,枣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孙先生与机床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3年2月,孙先生向公司提出停薪留职申请,因没有得到公司同意而未能办理。之后,孙先生未在单位上班,工资也领取至2003年2月。

    2003年3月至2006年3月,孙先生将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交由机床公司代为缴纳。2005年12月,机床公司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以孙先生自2005年3月不到公司上班为由,对其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在其后向孙先生送达。 

    调查后,枣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中“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机床公司有权对孙先生做出作自动离职的决定,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孙先生将养老及医疗保险费交由机床公司代为缴纳的行为,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或表现形式,不能以此认定双方仍然存在实际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最终裁决机床公司退还孙先生风险金300元、并为孙先生缴纳2001年1月—2005年12月的失业保险费,同时驳回孙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等。 

    记者看到,裁决书最后注明“双方当事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向本委提交一份起诉书副本。期满,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孙先生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裁决书下达后,我对裁决结果很不满意,但咨询很多律师后,对此很迷茫,他们也说不清具体的原委,我也只有无奈地接受这个处理结果。”孙先生说,之后他一直在寻求法律援助。

    状告劳动部门“行政解除”侵权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孙先生仔细分析了自己的事情,意识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是“民事解除”,而枣庄市劳动部门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行政解除”,而真正对自己以后生活产生影响的是“行政解除”。 

    孙先生说,2006年6月,他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凭证,办理失业证明。2008年年底,他发现枣庄市劳动部门行政解除自己劳动合同的侵权行为,不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失业证明,于是向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直没有得到立案。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孙先生一直向法院反映。2009年11月份,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同意孙先生的上诉要求,并指令薛城区人民法院办理此案。

    随后,薛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记者在其复印件上看到,枣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枣劳字523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自起诉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裁定对孙先生的起诉不予受理。

    “我是2008年底才知道劳动部门开出的证明是一种行政行为,据起诉时间不到两年,没想到薛城人民法院不受理。”孙先生说,薛城区下达的裁定书是2009年12月,而自己收到却是在2010年4月。随后,他继续到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判令“撤销枣庄市劳动部门对孙先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失业证明。”但是,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下达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定。” 

    孙先生依然坚持自己的看法,希望枣庄市劳动部门给自己一个处理结果。“我是2005年12月27日接到公司通知,2006年1月3日到单位报到。可是,在我回单位报到之前,枣庄市劳动部门就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于2005年12月22日行政终止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枣庄劳动部门出具证明书,属于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官司打了多年,仍在等待结果

    今年3月份,孙先生到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咨询,答复是枣庄地区的人民法院继续办理。4月22日,薛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孙先生申请再审。经过一段时间的周转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11年8月19日向孙先生下达了受理通知书。 

    “既然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再审的案件,我就要耐心等待,希望能够得到合理的处理结果。”孙先生谈到自己这几年的经历时说。  据了解,目前作为被告的是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张先生说,当年孙先生所在的公司为他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相关劳动部门也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出具了相关证明。当事人可以持此证明办理失业证或者证明不在原单位工作,而孙先生已经办理失业证并领取了两年多的失业金。2006年4月下达仲裁裁决书时,孙先生并未上诉,而现在将劳动部门状告至法庭,劳动部门也只有等待处理结果。 

    9月20日,记者联系到山东法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锋,他在2006年4月份曾代理孙先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李锋说,劳动部门下达裁决书后,孙先生并未到法院上诉,他之后再也没有接触孙先生状告劳动部门的事情。

    “按照正常程序,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合同后会将通知单送至当事人或者对外公示。劳动部门也会按照公司要求,出具相应解除合同的证明。因为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在劳动部门有备案,当事人凭借该证明可以办理其他事情。”李锋说,既然孙先生已经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自然会得到处理结果。 

    本报记者 孔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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