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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手本不重 咋要一条命
动手者本无主观恶意,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获最高法院核准
  • 2011年09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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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曹县9月21日讯(记者 景佳 通讯员 冉玉国) 两男子因琐事起争执,一方的妻子闻讯赶来持小木棍打了对方一下,结果竟诱发对方病发而亡。近日,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2009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骑电动车行至曹县闫店楼镇尹黄庄行政村东西大街西段,与62岁的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相遇并因琐事相互谩骂、厮打。被告人杨某向被害人杨某某右面部打一巴掌。杨某的妻子陈某也闻讯起来,顺手抄起路边一根两尺长小木棍,朝杨某某头部打了一下。

    据介绍,杨某某被送到曹县县立医院救治,次日杨某某自行出院,后在其女儿家中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在脑表面存在细小血管畸形的基础上,头部受到较轻钝性暴力的作用,致多灶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脑水肿、颅内高压,由于出院停止治疗,病情未能得到有效诊治,最终颅内压增高、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因民事纠纷处理不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而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对二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最低刑罚仍与其罪责不相适应,故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该院于2010年5月21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46985.31元。

    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被告人杨某、陈某均提起上诉。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依法逐级报核。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予核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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