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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色”敲诈未果两男子被公诉
  • 2011年10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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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6日讯(通讯员 林阳 记者 赵壁) 一名90后男青年夜晚尾随醉酒女子,撬门入室拍下女子裸照,以网上发布照片为由勒索钱财。无独有偶,一名80后男青年跟同性发生性行为,以此要挟对方给“封口费”。近日,两名男子涉嫌敲诈勒索,取钱时被民警抓了现行,被李沧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1991年出生的男青年徐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没有正当职业,在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租住。今年4月14日0时许,徐某见到醉酒女子李某一人在路上行走,便尾随其后,一路跟到李某独居的住处。徐某藏匿在李某家中附近,当日凌晨3时许,拿着一根钢条撬开李某住处的门锁进入李某房间,窃得李某价值256元的手机及340元现金。

    窃得财物后,徐某见李某醉酒意识不清,穿得又少,于是对李某的身体进行抚摸、猥亵,并给李某拍下裸照后逃离。徐某偷了东西占了便宜后,还不罢手,利用偷来的手机,联系上李某,以将李某的照片在互联网上传播相威胁,敲诈李某1500元钱。

    4月18日晚上21时许,徐某至西山一路一处银行自动柜员机,想取出李某打入他卡中的钱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徐某身上缴获了李某被偷走的手机等财物。

    今年8月9日,1988年出生的男青年辛某通过电话交友,认识男子巩某。次日,二人见面后在辛某的住处发生同性性行为。后辛某以将此事向巩某的亲朋好友公布为由,先后多次向巩某索要封口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起初,巩某被迫满足辛某的要求,但是辛某胃口越来越大,提出的数额越来越高,巩某无法承受,无奈报警。2011年8月12日,辛某至二人事先约好的商场取款时被民警抓获。

    徐某和辛某先后被批准逮捕。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和辛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近日,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二人犯敲诈勒索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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