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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确定新小区供电配套建设费
  • 2011年10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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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6日讯(记者 王衍 通讯员 赵继华 李强) 16日,记者从德州市物价局获悉,近日,德州市物价局对部分县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建设费标准进行了核定批复。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建设成本情况,德州市物价局确定,陵县、夏津、平原、临邑、武城等五县新建住宅小区商品住宅(含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及公建设施)供电配套建设费标准为高层住宅10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90元/平方米;特殊配置收费标准在此基础上按比例上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供电配套建设费由供电公司按商品房开发配置标准设计、施工,竣工后工程决算由审计部门审计,按实际施工成本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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