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7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王宪清 常明青) 沧州14周岁的刘伟在宁津一饭店与他人发生冲突,用随身携带的匕首行凶将一人刺死,一人刺伤。近日,刘伟被德州中院判处13年徒刑。
家住河北沧州的刘伟2010年12月5日到宁津县一饭店见在该饭店当服务员的女网友。当日14时许,刘伟与该饭店服务员李某、王某等发生了争执,刘伟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在李某背部捅了两刀,后又跑到王某跟前在其腹部捅了一刀,王某因腹主动脉破裂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伤情经宁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重伤。
刘伟供述证实,2010年12月5日,到宁津县一饭店见网友张某。刘伟和张某两人在饭店里面聊天。一会儿过来四个小伙子,其中一个说:“你找小姑娘去你们河北找,跑山东来干吗?”四个人骂骂咧咧的,和刘伟一同来宁津的张亮听说后来到饭店,和四名男子厮打在一起。刘伟也加入了厮打,他掏出匕首向一名男子后背左侧捅了两刀,又用匕首朝另一男子的肚子右侧捅了一刀。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伟在与二被害人打斗中,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行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时刚满十四周岁,且系偶犯、初犯,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刘伟的父母作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费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