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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获“省级文明城市”称号
滨城区、博兴县同时获“省级文明县(区)"称号
  • 2011年10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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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城区、博兴县同时获“省级文明县(区)"称号

    本报10月18日讯(记者 王晓霜) 18日上午,滨州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总结表彰巩固创城成果提升创城水平动员大会在市政府召开,记者了解到,在今年山东省的省级文明城市检查测评中,滨州以总分第一的好成绩被命名为第三批“省级文明城市”,滨城区、博兴县同时也荣获了“省级文明县(区)”的称号。

    据了解,在今年的省级文明城市检查测评中,滨州市等12个市获得“省级文明城市”称号,滨城区等63个县(市、区)获“省级文明县(市、区)”称号。

    文明是一个城市的内在灵魂,是城市形象和发展水平的集中体现,也是城市最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滨州市自2008年获得“省级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市”的称号以来,投资近6亿元实施了供暖工程升级改造,新建游园文体广场59处,对渤海七路等重要路段进行了综合改造,新增和延伸调整公交线路17条,新上绿色环保新能源公交车100辆,新增绿化面积60余万平方米,建成风格各异的街头绿地73处,扩建改造了中海、蒲湖风景区,对城区内三条河流两岸进行了绿化、美化、硬化改造,推行数字化城管模式,实现了对城市的24小时精细化管理,在市区部署了38台政府信息公开“一点通”,为市民提供了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根据规定,省级文明城市每3年要重新评选、命名、表彰。滨州市“夺牌”不容易,“保牌”更不容易。下一步要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标准,巩固、提升创建工作水平,叫响滨州市“四环五海、生态滨州”和“粮丰林茂、北国江南”两个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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