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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缴社保费需缴滞纳金
  • 2011年10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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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0日讯(记者 侯文强) 20日,记者从烟台市社会保险处获悉,新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烟台市社保机构已经开了不少罚单。

    据了解,《社会保险法》在今年7月1日实施后,用人单位需要在每月10日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自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工作人员提醒,烟台市已对欠费程序进行升级,程序将自动产生利息或滞纳金,欠费时间越长,产生的利息或滞纳金越多,希望各用人单位在每月10日前积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一些企业确实有困难,可以在每月10日之前先打单,在打单后7天内到社保机构缴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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