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市稽查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水泥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正在生产包装PC32.5水泥,外包装标识:QS生产许可标志,执行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试制品等字样。该实验室工作人员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水泥产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但细心的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并不是生产的水泥,每批都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法规进行检验。
经调查,企业负责人承认没有依据法规,使生产出来的每一批次的水泥都通过相关部门的检验这一违法事实。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赵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