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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首家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
交通事故调解 有了新途径
  • 2011年10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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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0月24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梁永胜) 造成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双方除可以由交警调解、法院诉讼之外,今后还可以通过专职人民调解员来解决。25日,记者获悉,牡丹区成立了全市首家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标志着菏泽市人民调解参与道路交通事故,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提供了新途径。

    据悉,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开创了全市综合治理交通事故纠纷的先河,标志着菏泽市人民调解参与道路交通事故,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提供了新途径。同时,人民调解遵循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据介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同时,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主要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

    据了解,该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菏泽市区两级司法机关和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成立的,它的成立将有效化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为今后更好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提供了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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