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4日热线消息(记者 赵松刚)本报10月12日发表《大一新生健身后患上气胸》后,24日,潍坊金仕堡健身会所负责人称,小陈在锻炼时出现气胸属个人意外,且未聘私人教练,会所只是提供健身场地,因此不能承担责任。
24日,记者与小陈的父亲陈先生来到东风街金仕堡健身会所,见到了负责人销售部刘经理。刘经理告诉记者,经过几天的了解,公司认为,造成小陈出现气胸的状况,是因为他自己的原因,小陈并没有聘用私人教练,只在会所内自行锻炼,因此公司不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陈先生对此答复表示无法接受。他表示,虽然没有聘请私人教练,但孩子是在接受了健身俱乐部的身体检测后,由会所教练建议,选择的健身器材,出现了气胸,对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记者咨询了王杨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华律师,他介绍,小陈在该会所健身时,就已经与会所签订了服务合同,会所就应该提供场所和相关健身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会所有义务保证消费者在享受服务时的人身安全,如果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俱乐部应当作出相应的赔偿。
王律师也称,如果会所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消费者属于故意受伤或者因自身责任造成,则另当别论。24日,陈先生告诉记者,不排除诉讼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