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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不是业委会自治
  • 2011年11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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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荣耀

    近来,关于物业、业主和业委会闹别扭的事儿真多,“剪子巷”为此专门做了一期杠子头话题。这两天,又来事了,据昨天的报道,星河苑小区的物业公司因合同到期而撤离,业委会决定实行自治,遭到业主强烈抵制。同时,汇丽华城小区的业委会要“罢免”小区物业,也遭到了质疑(详见今日本报C17版)。

    就星河苑小区来说,物业能做到被部分业主热情挽留的份儿上,在省城还真是不多见,可以想象物业工作至少还是有很多可取之处的。同时不能排除,业主与物业之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而汇丽华城的物业认为小区“业委会”不合法,无权“勒令”他们退出小区。

    动不动“弹劾”物业,几个人拉一个班子,就搞业主自治,恐怕是很多小区存在的冲动。而自治又远非这么简单,业主自治大多步履维艰,主要制约因素是很难找到既有时间和精力又有相关素质和能力的人选,所以业主自治一开始就表现出不够专业的一面。但更严重的是,几个人组成的所谓“业委会”真能代表业主利益吗?

    任何业委会都不能凌驾于业主之上。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的权力均源自业主,在彼此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显然不能由业委会独断专行。依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业委会委员资格的,由业主大会决定,而业主大会会议可由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按照相关条款,依法开会投票,不管选举业委会,还是选聘和解聘物业,都要受到一定的约束,而不是任由业委会的那几个人说了算。

    乱纷纷似乎给人不太和谐的感觉,可这更是一种可贵的进步,表明业主的权利意识在上升。

    平时见多了“请神容易送神难”,车子被扎胎,权益被侵吞,而物业照旧稳坐钓鱼台;还有业委会的“权力化”,成为脱离业主的“利益集团”,这都需要业主依法行使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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