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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改造的建筑,今年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公积金可用于住宅供热节能改造
  • 2011年11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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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站已进入“临战状态”。(资料图) 本报记者 周青先 摄

    本报记者 马云云

    10月31日,济南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确定了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新建居住建筑按每户2450元缴纳,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累进法分四档计费。

    今冬已完成改造建筑 全部用热计量收费

    根据《意见》,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济南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2011-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到“十二五”末,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意见》要求,党政机关要率先带头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在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最迟在“十二五”末完成改造。“十二五”期间,已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争取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凡公共建筑申报修缮装修的,一律安排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鼓励居民个人出资 参与住宅节能改造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通过中央和省奖一块、市财政配一块、供热企业投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国家在2011-2013年期间,对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3项综合节能改造的每平方米奖励45元,市财政将按1比1的比例给予补助。鼓励居民个人出资参与住宅节能改造,个人投资部分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投入部分资金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节能改造,可支用住房维修资金对房屋公共部位进行节能改造。

    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的费用标准,《意见》要求,新建建筑要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新建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居住建筑按每户2450元缴纳,安装范围主要包括分户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数据采集及远传装置等设计、购置、安装、检测、维修维护、更换等费用。新增、改造集中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必须按设计标准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的费用按照不高于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根据实际工程造价成本,扣除财政节能改造补助资金,收取差额部分。

    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累进法分档计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在1万(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建筑平方米6元;1万至5万(含5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4元;5万至10万(含10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3元;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建筑平方米2元。该专项资金在缴纳供热管网配套费时一并缴纳,设立银行专户,专款专用,由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监督。

    达不到热计量要求 新建工程不能验收

    供热计量改造技术路线,新建建筑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按照用热量表加数据远传的技术路线实施。既有建筑和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需整改的建筑,可采取通断时间面积法、散热器热分配计法等多种计量方式,力争实现室温可控。各供热企业供热计量产品选型必须相对统一,便于采集、接收、使用、管理计量数据,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集成节能效果。

    在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及改造中,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新建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要把节能改造与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凡确定进行整治的旧小区,在清理脏乱差、屋面平改坡、重置管线、整修立面、绿化美化的同时,要安排其同步进行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单独进行热计量改造的,其围护结构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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