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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医保缴费月底截止
市民可拨打电话咨询,逾期不再办理
  • 2011年11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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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1月1日讯(记者侯海燕)“要缴纳2012年度城区居民医保费用的市民,需要在11月30日前到当地医保处办理缴费手续,逾期将不再办理。”11月1日,泰安市医保处工作人员介绍,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缴费标准分别为50元、220元、120元。

    据了解,为方便泰安市辖区(含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居民参保缴费,居民参保时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重度残疾人员、低保人员,需持本人《残疾人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的证明信。社区居民在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和儿童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缴费。

    老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居民、成年居民(18至男59岁、女54岁)、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120元、220元、50元。未成年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为10元,成年以上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为2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参保人员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1年内可随时参保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新生儿患有先天性疾病,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当年未参保,以后新参保的,应当补齐自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6个月后才能享受医疗待遇。中断缴费的,重新参保时必须补齐欠费,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待遇,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参保居民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在本人选择的定点社区(乡镇)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未成年居民、成年以上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支付限额为100元、200元。

    为方便市民缴费,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咨询服务电话:8629561(泰山区)、8569330(岱岳区)、6265926(市医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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