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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将实行医疗费复合式结算
  • 2011年11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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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9日讯(记者 郭佳) 9日,记者从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11年12月31日起将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费用复合式结算管理办法。

    据了解,复合式结算管理是指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统筹金支付的医疗费,在实行总量控制基础上,对住院医疗费采取部分大病按项目统筹金支付据实结算、部分按单病种医疗费支付定额结算、普通病种按统筹金支付限额结算相结合的复合式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心脏疾病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治疗、心脏疾病介入、心脏瓣膜手术治疗、尿毒症、器官移植(肾、骨髓)、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手术治疗发生的病种,应由统筹金支付费用,按项目审核,按规定比例据实结算。

    参保人员因腹腔镜胆囊切除治疗、腹腔镜阑尾切除治疗、腹股沟疝修补手术治疗(单侧)、子宫肌瘤手术治疗、副乳腺囊性增生手术治疗、乳腺良性肿瘤手术治疗等病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收取医疗费用,其中按统筹金支付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收取,定额内的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除实行据实结算和单病种结算的病种外,因其他病种发生的应由统筹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限额结算。

    此外,对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非营利性基层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项目审核结算。由统筹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门诊统筹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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