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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年前跳槽“潜规则”
最好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
  • 2011年12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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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市民张妮正在为一件事情纠结——想跳槽,可眼看到了年底,又怕领不到年终奖。
  张妮在一家首饰公司工作多年,由于老板对员工要求近乎苛刻,她已经找好新东家,想尽快离职。可年底就要到了,想到马上就要到手的年终奖,她又有些不舍——跳还是不跳,这是个问题。年前跳槽,到底有没有权利享受年终奖?
  事实上,能给离职员工发放年终奖的企业不多,这几乎成了一种“潜规则”。有人认为,年终奖是激励机制,更多的是对大家未来工作的激励,如果将来不再为公司做贡献,不领取这部分钱也在情理之中。在一家企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武先生表示,公司人员流动频繁,离开的员工基本没人享受过年终奖,也没人提要求,“据我了解,大部分企业都是这样。”
  豪才律师事务所的周长鹏律师就曾遇到过劳资双方因年终奖闹得不愉快的案例,他说,目前有关年终奖没有明确界定。“年终奖属于激励政策的范畴,每个个体不同,激励政策也会不同。它是用人单位的主动行为,并要靠双方约定。”因此,周长鹏提醒劳动者,最好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与用人单位约定年终奖发放方式,并注意保存有关工作业绩的证据,以便维权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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