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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侥幸,行车未保交强险出事故,巨额赔偿自己担
  • 2011年12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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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日讯(记者赵丽 通讯员 宋伟 李萍) 因心存侥幸,没有为自己的货车投保交强险,不幸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死亡,需赔偿各项损失20多万元。日前,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0年10月27日,李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辆半挂车跑运输,因手中拮据,李某没有及时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是想等挣到部分钱后再买保险。
  不料,李某雇的司机驾驶汽车在G309线行驶时,汽车发生故障,不能移动,这时曹某驾驶货车撞在李某的汽车上,造成曹某死亡,两车损坏。
  此次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某没有安全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的司机没有设置警告标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曹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29万余元。
  此案经章丘市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交强险赔偿限额中的22万元,不分比例由李某负担,其余赔偿项目按30%的责任比例由李某负担。收到判决书后,李某满脸后悔,说:“早知如此,说什么也要把保险买好”。
  在此,章丘市法院提醒有车一族,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行车前一定要投保交强险。否则,根据规定,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份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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