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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炒股曹县一报账员被判刑五年 |
庭审现场,150余名财务人员旁听,受教育 | |
- 2012年03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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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曹县3月11日讯(通讯员 冉玉国 记者 景佳) 3月9日上午,曹县供电公司青菏供电所原报账员庞某挪用公款案在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为防微杜渐,该县纪委组织该县财政局、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建工局及各乡镇财政所等67个单位财务人员共计150余人到法院旁听。 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某在担任曹县供电公司青菏供电所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0年12月28日将用户预交电费款801185元转入自己的炒股账户,将其中的79万余元购买股票进行营利活动,并获利1万余元。案发前,庞某已将挪用公款全部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身为国营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炒股、进行盈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该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五年。责令其退回违法所得10080元,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被告人庞某当庭表示悔罪并服判。 多名参与了旁听的财务人员表示,通过观看庭审更直观地了解了被告人走向犯罪的历程,在今后工作中一定要增强法制观念和岗位廉政防范意识,进一步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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