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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非得靠“打”说事吗
  • 2012年09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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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滨

  既然双方存在着合同约定与密不可分的利益关系,那就应该按照商业服务的规则以及双方订立的约定行事,即便有冲突、有纠纷,也应该在双方订立的合同和相关法规的框架内沟通。
  12日,本报报道了省城多起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激烈矛盾。都是为了让住宅小区的生活和运转更加顺畅,为什么非得靠“打仗”说事呢?
  因为省城汇科旺园的物业准备将小区内的绿地改建成停车场,对这一行为表示反对的业主们,除了对物业表达不满,甚至业主之间都发生了“窝里斗”,认为业委会没有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400多名业主联名找到街道办,要求更换业委会。同样是因为停车的问题,省城辛甸花园和西工商河路一小区内共20多家业主的爱车,都因为停车收费矛盾“疑似”遭到了物业的扎胎。
  相信每一个市民,都希望物业能够尽心尽力清理小区卫生、维修故障、保证小区的安全与秩序。同样,相信每家物业公司也并不想与业主“仇人相见分外眼红”;但眼下业主与物业的纠纷日益增多,演变成“扎胎”、“罢免”甚至殴斗的激烈矛盾屡见不鲜,原因何在呢?
  其实,从12日本报报道的三起冲突与猜疑来说,业主与物业间的互不信任,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双方各自利益与权利的不明晰。业主不知道物业公司掌握了小区内多少公共资源,小区的物权是如何运营的,物业收费都用在何处;而物业公司方面,也出于对自身经营和盈利以及开展工作的便利,有意无意间忽视了相关信息的公开和部分行为的民主程序。
  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很多时候直到物业公司或者业主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住宅小区正常运转时,双方才想到沟通协商进而维权,而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双方的沟通做到平和理性。
  中国有句老话叫“和气生财”,其实这话更适用于业主与物业间相处。业主们付出物业费,希望获得满意的服务;而物业公司则是以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进而获得物业费,从而实现物业公司的运转。既然双方存在着合同约定与密不可分的利益关系,那就应该按照商业服务的规则以及双方订立的约定行事,即便有冲突、有纠纷,也应该在双方订立的合同和相关法规的框架内沟通。
  现在,济南市物价和房管部门共同出台了物业管理以及收费条例,从政策法规上和收费标准上,全面规定了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责任与义务,希望今后,业主和物业公司能够摒弃靠“打架”沟通的方式,更多地按照法规和标准理性地沟通和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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