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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幼儿园所有收费都将公示
要求在园内醒目位置张贴,并附价格举报电话
  • 2012年10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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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0月25日讯(记者 刘红杰)近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幼儿园收费标准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张贴《幼儿园收费公示表》,公示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
  《通知》指出,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有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无财政拨款的其他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可在前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并经物价部门收费公示审核后执行。
  另外,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可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新生入园时,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通知》规定,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的规定,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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