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转移财产潜逃
根据新司法解释,烟台宣判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3年03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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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李大鹏 报道 

  本报2月28日讯 近日,龙口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据悉,此案是201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烟台地区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判刑的案件。 
  被告人刘某系东方机械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经营公司期间,拖欠81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57万余元。刘某非但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支付劳动报酬,反而通过变卖房产、过户车辆等手段转移财产,随后携款潜逃。公安机关对恶意欠薪的刘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最终,刘某迫于压力,投案自首,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将拖欠工资全部结清。 
  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在提起公诉前全额支付了劳动者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刘某表示服判。 
  机械行业一直是恶意欠薪行为的高发区,今年1月2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人民法院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依法审理该类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烟台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判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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