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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不再只是一个梦
今儿起,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同一岗位,工资看齐
  • 2013年07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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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招聘会上,工作人员穿职业装招聘新人。记者 王震 (资料图)
  □本报记者 许君丽 实习生 何宗斌
□通 讯 员 于珊珊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这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如何理解劳务派遣和“同工同酬”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
  “编”不同,待遇差不少
  在威海某公司工作的侯先生属于劳务派遣员工,平时工作内容和单位正式员工一样,但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单位不仅不给报销,而且逢年过节福利也比正式员工少很多,基本工资也少几百元钱。因待遇不同,侯先生一直想辞职换一份工作,但听说新《劳动合同法》将实施,他心里有点期待,希望能改变现在的处境。
  目前,与侯先生同样处境的员工不在少数。威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于遵平说,同一企业,我们常会听到企业编制、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工等身份类别。其中,劳务派遣工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但不“用工”,而是把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与其存在“用工”关系,却不建立劳动关系。这就导致用工单位以两种薪酬分配办法管理。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补充用工形式,能有效满足用工方的用工需求。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职工薪酬支出属于“费用支出”项目而不是“薪酬支出”。同样,对于用工单位,由于他们采用了另一种薪酬分配方案,有别于“固定工”,因此这些“临时工”所得薪资往往低于“固定工”。
新《劳动合同法》:同工也同酬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修正案第二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于遵平科长说:“劳务派遣最大的好处之一就是节约企业用工成本。而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通过派遣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企业管理成本。”针对这一问题,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需载明或约定支付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实行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提高
  除了同工同酬,新《劳动合同法》还提高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门槛。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由原来的不得少于50万元增加至200万元,原劳务派遣单位及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单位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自7月1日起,没有重新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将不得从事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在新《劳动合同法》公布前已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可以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合同和协议内容不符合新《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原则的,要根据同工同酬管理办法相应调整。”于遵平科长介绍,为了使新《劳动合同法》切实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颁布《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暂定名称)等一系列规章,促进劳务派遣业务规范有序。
  近期,威海将开展规范劳务派遣工作专项行动,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如果派遣劳动者遭遇被侵权,可拨打威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服务热线12333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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