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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旅游景区环境又出“重拳”
强行拦车拉客最重可究刑责
  • 2013年07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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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7月21日讯(记者 邵艺谋 通讯员 郑燕 李豪) 7月19日,记者从泰安市旅游局获悉,全市将从7月18日至9月30日对旅游重点区域开展环境整治。根据7月1日实施的《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景区周边旅游秩序管理的通告》,将对拦车拉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依法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7月18日至9月30日,泰安市旅游局、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物价、泰山景区等部门将用两个多月时间,在全市范围环山路沿线、各进山路口、天外村停车场周边、桃花峪停车场周边、泰山疗养院至门票处办公楼一线、天外村桥至原200旅一线、红门3路车站点至万仙楼一线、红门3路车站点至罗汉崖检查站一线等区域开展旅游景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此次环境整治主要针对景区周边“拦车拉客”行为,整治社会闲散人员尾随、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食宿、乘车、引领进景区、引领停车等有偿服务,扰乱社会治安、旅游市场秩序的“拦车拉客”问题;整治景区周边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景区周边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全面治理出租车非法揽客、欺客宰客、拒载、不打表等行为;整治景区周边停车场(位)秩序。重点治理整顿景区周边占用道路两侧公共停车位未经许可违规收费的行为。严厉打击停车场不按规定收费行为;整治景区周边占道经营、尾随兜售行为。整治社会闲散人员在景区周边占道经营、流动叫卖、强买强卖、乱设摊点等行为;整治导游员违规行为。整治导游人员参与“拦车拉客”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行为。
  据了解,泰安市法制办和有关部门合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最终制定出台《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景区周边旅游秩序管理的通告》,并在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告》对拦车拉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部门以及处罚标准都做了明确规定。此次整治活动将遵循“属地管理、部门协调”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确保旅游景区周边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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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处罚标准
  根据7月1日实施的《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景区周边旅游秩序管理的通告,对拦车拉客等六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部门以及处罚标准都做了明确规定。
  《通告》规定,对景区周边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尾随、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食宿、乘车、引领进景区、引领停车等有偿服务的,依据《山东省旅游条例》规定,由旅游等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客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驾驶员驾驶证或车辆行驶证进行管理。
  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占用市内道路两侧公共停车位违规收费的,由公安、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占道经营、乱设摊点或流动叫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通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导游人员未经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由旅游管理部门依法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导游证并予以通告。
 本报记者 邵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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