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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遇险却遭保险公司索赔 |
原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且逃逸,保险公司垫付事故费用后行使追偿权 | |
- 2013年08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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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王晏坤 通讯员 姜雪莲 孙小俊) “人生旅途有风险,买份保险保平安”,想必这是绝大部分保险投保人的初衷,然而海阳市民于某在出险后却被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2012年1月下旬,海阳市凤城街道的于某在一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交强险。投保半月后,于某不慎与前方对行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孙某相撞,造成孙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后发现,于某是无证驾驶且弃车逃逸,于是做出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 因为于某已经弃车逃逸,找不到人要钱,孙某就把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了海阳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孙某61536元,对孙某的其他损失,由作为车辆实际车主的于某负责全部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于某属无证驾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于是保险公司依生效判决支付保险金后,向被保险人于某追偿。 “但是我们私下里沟通了很多次,于某就是不愿按照政策偿还公司的垫付款。”保险公司代表说。于是保险公司将于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保险公司垫付款6153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海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保险人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是事实,保险公司也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赔偿款,因此保险公司即有权向于某主张追偿权。因此,海阳法院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追偿主张,判决被告人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保险公司垫付款61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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