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6日讯 (记者 孙慧瑶 通讯员 冯长冰 张琳) 因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安装固封装置、未放置保险标志,驾驶员耿某某被现场处以驾驶证记13分、罚款250元的处罚。 6日上午,沂源交警大队民警在成和商厦路口开展“压事故、保畅通”专项整治行动中。一辆车牌号为鲁C12**C的江淮灰色小型汽车因前挡风玻璃未放置保险标志被执勤民警拦下。在对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后,民警发现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放置固封装置(车辆号牌可自由拆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车驾驶员耿某某因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放置固封装置被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因前挡风玻璃未放置保险标志被处以驾驶证记1分、罚款50元的处罚。 原来,由于该车前段时间发生交通事故,送4S店维修后,车辆号牌固封帽就不见了,驾驶员耿某某也没当回事,照常开车上路,直到被民警查处后,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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