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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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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指出:“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对法官而言,司法公开是对其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规范。在规定范围内,将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成立、证据是否采信、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恰当等理由公之于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在法律的笼子里运行。 对社会而言,司法公开可以更好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比如,对一些制假售假和严重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案件,通过网络直播庭审和在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曝光,使其在二次进入市场时付出比守信人更大的代价,以儆效尤。 司法公开也可以帮助社会成员进行有效的行为预期。通过公布裁判文书、提供便捷高效的检索和查阅系统,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导引,便于公众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判例来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并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公开的力度越大,诉讼的数量越会减少,社会越和谐有序,全民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也会不断提高。 (贺小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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