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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起,公积金按月划付 |
当月存公积金可及时用于下月还贷 | |
- 2013年12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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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5日讯(记者 邱晓宇) 明年1月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实行按月划付,当月存公积金可及时用于下月还贷。 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自2014年1月起,青岛住房公积金支取划付方式优化调整为按月划付,即由原来的每年1月、7月两次集中划付,改为按月划付。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签订委托支取划付协议,即可享受到新划付方式带来的便捷。已签订公积金贷款协议的职工,将统一过渡为新的划付方式,不需要重新签订协议。住房公积金还贷实现按月划付后,借款人及其配偶当月即可使用上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 在青岛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逾期(虽有逾期但已还清)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支取划付手续。对于签订了按月支取划付协议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每月3日(节假日顺延),按借款人上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偿还额(不含提前还款额),将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借款人的联名卡中,用于偿还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账户余额全部划转仍不足偿还本月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筹资金补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已签订支取划付协议的借款人,一定要及时查询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资金情况,确保账户余额资金充足,防止发生贷款逾期。 另外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心还将推出内部转账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办理提前结清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新业务由原来借款人先偿还贷款,然后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还贷提取手续,优化为借款人或配偶可申请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内部转账方式直接办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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