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2月5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张桐芳) 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3年12月底前,将集中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根据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曾在聊城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山东省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1996年1月1日前,与山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记者了解到,补缴标准分为三个档次、11个年龄段。11个年龄段为55至60周岁、61周岁、62周岁、63周岁、64周岁、65周岁、66周岁、67周岁、68周岁、69周岁、70周岁以上。其中,55至60周岁年龄段,第一档补缴总额为62130元、第二档为50350元、第三档为38560元。按照“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的政策,61周岁年龄段,第一档补缴总额为60630元,第二档为48850元,第三档为37060元。其余年龄段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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