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邹城1月9日讯(通讯员 姜锋) 从邹城市房管局获悉,2014年1月1日起,市民办理房屋抵押权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时,市房管局不再留存房屋所有权证书(或预告登记证明)原件;2014年1月1日以前留存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预告登记证明),在抵押权注销登记后发放给权利人。 原来从保护权利人利益、防止房屋重复抵押、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秩序的角度出发,办理抵押权登记时由登记机构留存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一直是市房管局的一种管理手段。 近日,邹城市房管局建立了电子登记簿,在今后的抵押权登记办理过程中,只需要由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先收留房权证(或登记证明)原件,登簿后在原件上加盖抵押权登记时间印章,并留存房权证或登记证明复印件。房权证(或登记证明)原件在他项权证(或登记证明)缮证后,一并送至发证窗口由相关权利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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