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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微营销”不报“家门”,最高罚5万
  • 2014年02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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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18日讯(记者 代曼 通讯员 王忠杰 梁立丽) 看中微信快速、便捷的特点,不少旅游企业也玩起了“微营销”,做起熟人圈里的生意,但也有不少游客在体验“微旅行”时遭遇了网络欺诈、虚假宣传。2月18日,市旅游质监所发布警示称,旅游企业网络营销不明确招徕信息的最高可罚5万元。
  春节期间,不少酒店、景区以及旅行社等纷纷利用微信展开本地营销推广。有的旅游企业还将微信作为客服平台,开展宣传、预订等服务,但近期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在市场检查,以及旅行社广告内容核准过程中发现,在微信、QQ群等网络平台上出现大量以“□□假期”、“□□之旅”、“□□游”、“□□圈”来命名的旅游组织,在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旅游线路报价信息时,却未注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经营地址、出境业务及受委托招徕等必备信息。
  记者调查发现,在这些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组织出游的公众账号中,有一部分是并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的组织,只是以“□□俱乐部”的活动形式发帖召集、报名、收钱,大多也不签订旅游合同。还有一些就是部分旅行社以“□□圈”、“□□之旅”名号创建的公众账号,在宣传信息中没有向游客明确其业务宣传招徕信息。
  根据《旅游法》、《山东省旅游条例》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业务招徕中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标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公布旅游咨询、投诉电话。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市旅游质监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旅游企业应依据“诚信规范经营”的原则,发布合法、真实、准确的旅游广告信息。依据相关法规,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可予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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