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非法行为愈发隐蔽
借款27万,借条上写30万
2014年02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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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借了27万元,却要在借条上写30万。近年来,民间借贷关系中的非法行为更加多样化、隐蔽化,出现了把高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再出具借款条,或者先从借款中扣除利息,再按原借款数额出具借条等行为。而许多无力偿还债务的借款人则纷纷“跑路”,有的还玩起了假“离婚”。近日,历城区法院法官向记者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
本报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谢书波          
高利息被算进本金写入借条
  2012年2月28日,李某向刘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天,但李某却向刘某出具了5.5万元的借条,这5.5万元包含了5万元的借款本金,以及20天的借款利息5000元。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没有偿还借款,刘某把他诉至济南市历城区法院。
  此类案件并不少见。2012年1月4日,李某向王某借款27万元,但给王某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该30万元中包含了27万元借款本金及3万元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给王某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但双方均认可实际借款只有27万。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牟取高利。王某主张3万元利息系按月利率5%计算,但因5%的月利率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和妻子支某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并自2012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利息。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仲宫法庭法官刘士波分析,借款时预先计算好利息,然后借款人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内再出具借款条,这种做法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时有发生。

利息从2分涨到2角
  刘士波说,借贷关系中的非法行为更加趋于多样化、隐蔽化,除了上述李某等人这类纠纷外,有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从借款中先行扣除利息,然后借款人再按原借款数额出具借条,这一做法回避了借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规定,为出借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有的则把借款本金和利息分别打条,都注明为借款本金。还有的以欠款转借款,这其中有的是合法利益,债权人为保证自己的利益,有的则是非法利益,如赌债等。
  民间借贷利息高,在仲宫法庭2010年之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利息大多为月息1-2分,而进入2011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约定的利息大多为月息3-4分,个别甚至达到月息1角到2角。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所辖南部山区三川五镇(办),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2011年共审结民间借贷案89件,2012年审结112件,同比上升25.38%,2013年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3件,同比上升18.75%。
  法官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与银行贷款门槛高、程序复杂、民间资本融资渠道不畅等现实情况息息相关。
不少无力偿还借款者“跑路”
  一个严峻的现实是,民间借贷行为中出现高利息的同时,导致因无力偿还高利借款而“跑路”者越来越多、家破人亡者也为数不少。以2013年为例,仲宫法庭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被告有大约60%是“跑路”人员。有的“跑路”长期不在家,导致房屋被占、妻离子散的惨痛后果。
  为此,历城区法院法官提出司法建议,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急剧增多的现状,建议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投资风险教育,同时改善金融部门服务,科学减少贷款手续和条件限制,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工商业者提供便捷的信贷服务。对贷款后资金的使用,应加大监管力度。同时通过部门监管和立法的方式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步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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