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单邮件等可做加班证据
2014年02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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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关于加班费问题的劳动维权案件不断增加,但由于缺少证据,使许多维权变得困难。
  至于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是加班,加班单、同事等的证人证言、电子邮件等有关加班通知的电子数据、上下班打表的记录等都可作为加班的证据。“其中有的证据可能是劳动者无法掌握而用人单位掌握的,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但用人单位不提供,那么也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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