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2月25日讯(记者 李钢) 25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自2014年起,我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据悉,2007年我国开始推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当时,相关部门要求,对“失独家庭”中,母亲年满49周岁的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2012年1月1日起,扶助金标准又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去年,国家相关部门决定提高相关扶助金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我省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了对“失独家庭”的扶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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