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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司机疏忽驾驶酿车祸死亡车主被判承担七成责任
  • 2014年02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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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江居才                       
  雇佣司机张某在大雾天驾车。因在驾驶时疏忽大意、观察不当,驾驶车辆驶入沟内致使车辆损坏、张某死亡的单方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人将车主和挂靠公司告上法庭,最后法庭判决,司机承担30%责任,车主承担70%责任,车主赔偿张某家人46万。

案情>> 大雾天疏忽驾驶酿车祸
  安某在三年前花费40万元购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某公司,该车挂靠于某公司名下进行经营。三年来车辆运营状况良好,一直没有安全隐患。在安某的运输业刚刚盈利时,他雇佣了30岁的司机张某为其开车,双方约定,安某每月支付张某工资3000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2012年10月,张某按照安某的安排,往某水泥厂运送熟料。次日凌晨4时30分许,张某驾驶该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29路段时,车辆驶入路北沟中,致车辆起火燃烧、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随后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雾,视线不良”“张某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观察不当、措施不当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张某的家人失去了顶梁柱,顿时陷入了贫困。而雇主安某和车辆挂靠公司也未给其任何赔偿。在和雇主安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的家人一纸诉状将该挂靠公司与实际车主安某告上法庭。

庭审>> 挂靠公司实际车主各执一词
  在庭审中,张某的家人诉称,被告安某系重型自卸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于被告公司进行经营,张某系安某雇佣的驾驶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计款780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挂靠公司辩称,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张某是给安某提供劳务,而不是给公司提供劳务,因此,张某家属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张某是在行驶过程中,疏忽大意、观察不当,驾驶车辆驶入沟内致使车辆损坏、张某死亡的单方交通事故,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所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安某诉称,张某的确是给自己开车,张某开车拉货时除装货、卸货需要排队等候外,具体发车时间、行驶时间、到达目的地时间均由张某自主安排,且自己每月要支付给张某固定工资3000元,也就是说张某没有必要靠多拉快跑来挣工资;并且出事当天有大雾,能见度非常低。张某理应谨慎安全驾车,但据安装在车上的行驶记录仪显示,张某的车速高达每小时68公里,在发生交通事故的一瞬间也达到了每小时39公里。
  安某还辩称,他三年前买车时花费近400000元,东拼西凑才首付了一部分现金,其余款项是通过银行按揭贷款予以支付,在他的运输业刚刚盈利时,遇上了张某开车翻到沟内导致车辆损坏,使自己的生活、财产遭受灭顶之灾,债权人纷纷找他索债,致使他目前乃至今后过着拖欠巨大债务的生活,而这些都是因为张某的原因所造成的。因此,他不但不应该承担责任,原告还应该赔偿自己车辆损失费、停车费、营运损失费等共计400000余元。

法院>> 司机承担30%责任,车主承担70%责任
  面对三方的争执,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庭审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因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数额及赔偿责任的承担。
  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提供劳务一方的张某在驾驶车辆运送货物过程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大雾天气视线不良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且因疏忽大意、观察不当、措施不当造成车毁人亡的单方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因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一部分,以承担全部损失的30%为宜;鉴于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安某,疏于对张某的管理和监督,应承担大部赔偿责任,以承担全部损失的70%为宜。
  而对于死亡赔偿金,因死者张某系城镇居民户口,应按城镇居民计算,其数额应455840元;张某的母亲已过60周岁,育有两子一女,其生活费为87366元。张某的孩子的生活费为97680.04元,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85046.04元,丧葬费应为22007.5元。对于精神抚慰金,因为张某疏忽大意、观察不当、措施不当导致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而并非遭受被告的非法侵害,故不应支付精神抚慰金。综上,以上合计662893.54元。原告方自行承担30%,即198868.06元;安某应赔偿各项损失的70%,即464025.48元。被告公司不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做出安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64025.48元的判决。在一审宣判后,安某不服,提出上诉,案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安某于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张某家属各项损失200000元,如逾期不付,则视为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调解书送达双方后,安某并未按时履行。张某家属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依法按原判确定的义务强制安某履行赔偿款464025.48元。目前,就该案的执行原审法院已经立案,正在执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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