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5日讯(记者 林宏岩 通讯员 赵忠良 刘科) 2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在2012年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基础上,结合烟台市实际情况,自2014年1月起对各个历史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进行不同程度地提高。 按照规定,烟台市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标准是: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从之前的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00元;同时将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进行拆分,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1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1700元。 据悉,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发放离休费的渠道列支。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凡护理费已纳入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护理费未纳入统筹项目的,仍由所在单位支付。同时,市县两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正在按方案抓紧调试程序、筹集资金,确保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增工作快速高效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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