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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下月启动
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可二次报销
2014年05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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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片 本报记者 
     本报枣庄5月20日讯(记者 韩微 通讯员 高焕民 吕腾) 20日,记者在枣庄市财政局了解到,在建立统筹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工作模式,并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面启动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从而对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最高可享受73%的补贴额度。
  “在推行这项政策时,我们制定了《枣庄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参加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市民,按人均筹资32元标准参加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同时,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在原来的基础上人均增加筹资3元,当然这部分钱是由各区(市)政府负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还重点介绍,市民在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后,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下同)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进行二次给予补偿。
  据了解,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市民将获取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市民则可获得6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
  “为了搞好新旧政策的衔接,我们还推行了‘单独补偿’即2014年大病保险对原新农合包括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等20种重大疾病在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再单独进行补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市民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将获得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将获得17%补偿,但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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