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课间骨折,学校有责任吗
2014年05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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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个七岁的儿子在上小学二年级,因为离家较远所以住校,半个月才回家一次。前几天学校打电话说我儿子在课间和同学打闹,胳膊骨折了。我想问这种情况学校有责任吗?
  李主任解答:你儿子今年7岁了,《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你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针对你儿子的受伤,从法律上讲学校的免责事由是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按您所说,和您儿子打闹的肯定也是孩子,首先,应由对方孩子的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责任的,学校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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