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司办企业营业场所放宽
2014年06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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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29日讯(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王华) 近日,德州市出台《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有多个方面的亮点。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的市场主体,可以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开发区(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社区、村(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和权属主体。同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市场主体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农业种植基地、畜牧业养殖基地、生产车间和仓库可不办理登记或备案),办理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允许“一照多址”。能够有效区分出独立区域的集中办公区可以登记多个市场主体,即“一址多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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