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立法气象设施不得擅迁
2014年07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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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6月30日讯(记者 张榕博 实习生 李晓荷) 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为保证我省气象预报准确,将人为误差缩减到最低程度,我省将于今年出台《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其草案送审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该《条例(草案)》规定气象设施不阻挡和干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根据我省实际,此次《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气象台、观测站、雷达台站等气象设施以及周围环境受到法律保护。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有对气象要素探测产生影响的障碍物和干扰源。
  作为城乡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此次《条例(草案)》规定,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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