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城乡居民有大病保险了
个人无需缴费,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可补偿20万元
2014年07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一位参保人员在办理医保结算手续(资料图)本报记者 张晓科 摄
     本报济宁6月30日讯(记者 贾凌煜 通讯员 张磊) 7月1日起,济宁市开始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无需再缴费。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 
  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医疗费,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适用于全市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今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35元/人,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累计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补偿60%。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 
  为做好大病保险工作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降低,2014年济宁对20类重大疾病单独给予补偿。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城乡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补偿73%,1万元以下部分补偿17%。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但按额度和按病种补偿合计,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