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一步提高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6元
2014年07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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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30日讯(记者 李榕 通讯员 刘真 牟永来) 6月30日,记者从德州市人社局获悉,德州按照山东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下发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相关通知,规定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对象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按照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德州市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则以德州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236.5元为基数计发,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50%、40%、30%的比例调整;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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