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民事案,车祸占了四成多
今年前5个月,全市法院已受理该类一审案件6000余件
2014年07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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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保有量大增,车祸也高发。 周衍鹏 摄(资料片)
     本报6月30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时满鑫 徐奎浩) 随着汽车保有量激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居高不下,
今年前5个月,全市法院已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案件6000余件,中院受理二审案件达450余件,占二审传统民事案件的40%以上。
  6月3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据统计,2012年全市法院受理该类一审案件11000余件,中院受理二审案件700余件;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该类一审案件12000余件,中院二审受理案件800余件;今年前5个月,全市法院已受理该类一审案件6000余件,中院受理二审案件达450余件,占二审传统民事案件的40%以上,超过婚姻、家庭、继承、权属、侵权纠纷等案件,占了第一位。
  据介绍,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青岛市机动车保有量从100万辆增加到目前的190多万辆,约平均每五人就有一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也随之大幅攀升,全市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不断增多。
双方没撞上 照样得赔偿
  孙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沿莱西市泰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供电站前,在未按规定事先打转向灯的情况下,就突然驾车从机动车道经过非机动车道转向。因事发突然,为避免与前车相撞,正在非机动车道内骑电动车正常直行的邵某只得紧急刹车,在距离面包车三四米远处连人带车狠狠摔倒,造成身体多处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近4万元。因事发时两车并未发生直接接触,面包车车主孙某及保险公司均拒绝赔付任何费用。无奈,邵某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孙某一边驾驶机动车一边打电话,转向时没有开启转向灯,就强行借道非机动车道转向,违反了交通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存在过错。邵某驾驶电动车为避让前方车辆紧急采取制动措施,因失去控制而摔伤。双方车辆虽然没有直接的接触,但不能因此否认邵某的损害与孙某危险驾驶行为之间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鉴于事发后双方均未能及时报警,没有保留原始现场,最终法院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此外,孙某的车辆也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对邵某的损失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其余部分由孙某按照同等责任予以赔偿。
转手卖了报废车 “贪财”银行得担责
  张某醉酒驾驶一辆小型货车想进入胶州湾隧道时,在未观察周边车况的情况下,猛地转弯驶入对向车道,结果适遇赵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赵女士也在事故中受伤,被送医救治,住院治疗86天,后经鉴定左下肢损伤为伤残九级,右下肢损伤为伤残十级,胸部损伤为伤残十级。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出院后,赵女士一纸诉状将货车驾驶人张某、保险公司及货车登记车主青岛某银行诉至法院,索赔共计28万余元。
  庭审中,作为被告之一的青岛某银行辩称,肇事车辆实际早已报废,并于2005年11月转让给他人,银行目前既不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也不应由银行承担。对此,法院经审理查明,银行在对该报废车辆转手处理时,并未按规定将该报废车的行驶证交由公安机关或办理注销手续,而是一并交付给买车人,致使该报废车流入社会并投保了交强险和通过了年审,因此认定银行在转让该车时存在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青岛某银行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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