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诊所卖假药被判刑
2014年07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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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30日讯(记者 程凌润)泰安市民张某在莱芜张家洼村经营一家乡村卫生室,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他向多位村民售卖包括“壮骨通痹康胶囊”、“喘息通胶囊”在内的2000余盒假药,最终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刑拘。近日,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件,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张某在明知对方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主动购买了“壮骨通痹康胶囊”,后来通过银行汇款、物流收货的方式,汇款18800元,先后六次购买标明“北京信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壮骨通痹康胶囊”、“喘息通胶囊”2000余盒,并以治疗关节炎、肩周炎、类风湿、腰腿痛、四肢麻木、坐骨神经痛、哮喘等疾病为目的在其经营的莱芜市张家洼村西市场卫生室内,向多位市民以12-18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经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北京信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企业注册住处不存在,“壮骨通产痹康胶囊”、“喘息通胶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按假药论。
  庭审过程中,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还提供了假药认定证明等书证、勘验搜查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张某对非法销售假药的事情无异议。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据介绍,2013年10月16日,张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莱芜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2日被逮捕。由于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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