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伤残是否该安排工作
2014年07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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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咨询:我2012年在单位上班时受伤,经鉴定,认定为四级伤残。请问用人单位还能不能安排我工作?
  解答:从法律上来说,四级伤残职工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已不能提供合格劳动,故无论是用人单位或其他单位,按照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均无法定义务提供工作岗位,即原单位可以不予安排。  但在实践中,由于个人承受能力的不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也可能会从事一定的劳动。由于四级伤残的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毕竟会造成收入的下降,一些单位本着照顾工伤职工的原则,仍安排其从事一些非常简单的工作,如收发信件,给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以增加其收入。法律并未禁止,是可以的。由于1—4级的工伤职工已不是合格的劳动者,加上双方之间对报酬、福利等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应当签订劳务合同,明确该工作的劳务性质及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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