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游玩同伴溺亡不算见义勇为?
济阳县综治办:相约游玩在先,救人属于特定义务
2014年07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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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俊生前照片
  县综治办不认定见义勇为的决定
   文/片 本报记者 梁越                  
  近日,一份《关于不确认肖俊见义勇为的决定》送达至肖俊母亲手里,她15岁的儿子在澄波湖游玩时因救助同学而溺亡。申请见义勇为近半年无果。济阳县综治办相关负责人称,肖俊与同学相约游玩在先,救人属于特定义务,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儿子溺亡15天,才知是为救同学
  近日,记者来到肖俊的家中,母亲杨女士随即拿出儿子生前的照片。“你看,这是儿子出事前几天,带他回老家我们娘俩拍的。”杨女士开始哽咽地说,当时自己还比较爱打扮,自从儿子走后天天以泪洗面,“我一下子老了10岁。”
  2013年8月26日下午,肖俊和同学王明(化名)、李建(化名)相约去澄波湖游泳。“儿子2点多出的家门,5点多就接到派出所电话称儿子出事了,感觉天都塌下来了。”杨女士说,等家人赶到医院时,儿子抢救无效,已经死亡。
  经济北开发区派出所对两名同学的询问,称肖俊的死亡为正常溺亡。“我儿子1.75米的个头,也会游泳,怎么会溺亡呢?”杨女士说,12天后自己带着疑问找到王明,其称当时三人一起游泳,肖俊掉入深水区,王明和李建救助结果没成功。
  15天后杨女士又找到李建,这才得知真相:三人在澄波湖玩水,李建上岸玩手机,王明和肖俊在水中漫步。突然王明在水中呛了一下,滑入深水处。肖俊马上喊李建过来营救,待李建走进澄波湖后肖俊将王明的手递给他,并称自己暂时没事,先将王明拉上岸。再回头找肖俊时已不见人影。
奔波近半年,申请见义勇为无果
  2013年10月11日,济北开发区派出所出具了《关于肖俊溺水死亡事件的情况说明》,肖俊系在对王明实施救助的过程中不幸溺水死亡。
  在得知儿子死亡的真相后,杨女士一直觉得儿子的死很伟大,要为儿子申请见义勇为奖项。2013年11月19日,杨女士便将整理好的资料提交至济阳县综治办,之后回家等消息。
  2014年1月9日,济阳县综治办相关负责人根据济南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意见,给予了杨女士肖俊的行为不确认是见义勇为的答复。同时告知杨女士,按照《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可以向上级机构再递交确认申请书。
  1月12日,杨女士又重新写了一份申请书,递交至济阳县综治办。济阳县综治办随即将申请材料代交至济南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直到4月14日,无回复意见。”杨女士说。
  “随后我便拨通济南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电话。”杨女士说,济南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称,2月20日已将信息反馈给济阳县综治办,缺少一份济阳县公安局的证明材料。4月22日,杨女士将所有材料补齐。5月12日,济阳县综治办出具《关于不确认肖俊见义勇为的决定》。
  “对于该决定我不认可。”杨女士说,并未在决定文件上签字,也未在收到该书面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再次确认。至今,见义勇为申请结果仍不确定。
县综治办称:前行为带来后义务
  近日,记者从济阳县综治办了解到,肖俊出事后,济北开发区派出所很快出了情况说明。在接到肖俊父母的见义勇为申请后,工作人员开始对事件进行走访,并于2014年5月7日在济南军休大厦会议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见义勇为的前提是见义勇为者不负有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只有排除了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的行为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根据济阳县综治办调查,得出三人系相约游玩,具有明显前行为带来后特定义务特征。即相约游玩在前,救人属于特定义务,肖俊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相关负责人称,“8·26”溺水事件客观来看,自始至终与孩子们戏水过程中的盲目性和冲动性直接联系。三名学生对涉险水域水下具体环境不熟悉,对戏水过程中的潜在巨大危险性缺乏基本的认知,最终发生不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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