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地税局稽查局公告
2014年07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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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鄄城县光明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自2001年5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373026.24元、城建税18651.3元、企业所得税169142.45元、房产税53244.96元、土地使用税221833.86元、教育费附加11190.78元、地方教育附加6895.1元、水利建设基金3011.1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限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到鄄城县地税局稽查局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因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鄄城县地税局稽查局
                                  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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