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78家退市,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破“只进不出”僵局
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强制退市
2014年07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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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4日起,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将进一步扩展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方式,退市决定权将被授予证券交易所。

亮点一
 健全主动退市制度
  《退市意见》为上市公司提供多种主动退市情形。
  1、逐项列举了因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
  2、针对主动退市的特殊性,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包括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通过、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在公司外部,《退市意见》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以防范在主动退市中可能出现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当行为。
  3、为引导市场化主动退市,规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并购制度、研究建立余股强制挤出制度、丰富并购手段与工具等。
亮点二
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者强制退市
  《退市意见》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按照《证券法》有关重大违法行为退市的规定,制定了具体实施规则。
  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见》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同时也区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了差异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
  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亮点三
退市指标多元化
  《退市意见》对现有退市指标作了全面梳理,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作了归纳列举。其中,市场交易类包括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成交量、股票市值等指标,财务类包括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等指标。 
  《退市意见》在统一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上述退市标准的同时,允许证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者动态调整,并且针对不同板块的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对于诟病较多的“连续三年亏损”这一退市指标,证监会考虑到“连续三年亏损”是现行《证券法》确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做修改的情况下,《退市意见》保留了这一指标。
亮点四
明确民事赔偿责任
  在投资者权益保护上,证券交易所将设置“退市整理期”,并明确退市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存在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责任主体,应按规定或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
  据新华社、证券时报、深圳特区报等
多股面临退市风险
  按此前退市规定,两市共39家*ST股面临退市风险。
  离退市边缘最近:*ST凤凰、*ST武锅B、*ST超日、*ST二重(因触及净利润或净资产指标被暂停上市)
  25家公司可能暂停上市:如果这25家公司在2014年无法扭亏,很有可能2015年被暂停上市。
  其中,*ST仪化、*ST新材、*ST锐电、*ST吉炭2014年一季度亏损皆在亿元以上。
  16家公司中报预告称“2014年上半年继续亏损”,其中*ST吉炭、*ST新民、*ST霞客等多家公司亏损幅度较一季度大幅增加。
 数据 
  中国
  1993年,A股确定退市制度。
  2001年至今,沪深两市累计78家公司退市。 
  2014年6月,长油公司成为A股历史上首家退市央企,同时出现的造假公司南纺股份却无法退出。
  美国
  1995年到2012年,纽交所和纳斯达克市场有上万家公司退市。
  2005年到2012年,纽交所退市公司市值3.1万亿美元,而新上市公司市值仅1.3万亿美元。
  2003年至2007年,纽交所年均退市率6%,约1/2主动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8%,约2/3主动退市。            据证券时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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