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政改报告
港首提名权只授予提名委员会
2014年07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据新华社香港7月15日电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1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这标志着香港政制发展“五步曲”迈出了第一步。
  梁振英在报告中说,在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方面,主流意见认同《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已明确规定提名权只授予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拥有实质提名权,其提名权不可被直接或间接地削弱或绕过。
  报告指出,就提名委员会的组成,较多意见认同提名委员会应参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即由四大界别同比例组成,以达到广泛代表性的要求。同时,有不少意见认为提名委员会可按比例适量增加议席,借此吸纳新的界别分组或提高现有界别分组的代表性,但也有不少意见认为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应维持在目前选举委员会的委员数目,即1200人,如需作出增加,也不应超过1600人。
  报告还指出,根据咨询收集的意见,香港社会普遍殷切期望于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社会大众普遍认同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的基础上,理性务实讨论,凝聚共识,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社会大众普遍认同于2017年成功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对香港未来施政、经济和社会民生,以至于保持香港的发展及长期繁荣稳定,有正面作用。社会大众普遍认同行政长官人选须“爱国爱港”。
  在立法会产生办法方面,梁振英提交的报告指出,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由于成功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乃普选立法会目标的先决条件,目前应集中精力处理好普选行政长官的办法。另外,由于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已作出较大变动,故此普遍意见认同就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无须对《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
  香港政制发展“五步曲”
  第1步“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第2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
  第3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4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
  第5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