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增开业务,用户拒绝还款
银行为此起诉信用卡用户,但因举证不能最终败诉
2014年07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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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刘国军) 近日,芝罘法院有一个案子挺有趣,一家银行起诉信用卡用户,要求用户还透支款,但因为没有征得用户同意就增开了单项增值服务业务并产生了费用,用户因此拒绝还款。最终,因为银行方面举证不能,最终败诉。
  2009年9月,杨某在某银行烟台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10天后银行核准,将杨某办理的信用卡领用合约附着信用卡收费表,连同信用卡一起邮寄给了杨某。之后,杨某一直按时还款,却没想到,接到了银行要求其偿还滞纳金的通知。
  杨某询问后才知道,信用卡被开通了单项增值服务项目,每季度都产生了相应的服务费。杨某认为,当时银行的信用卡收费表收费项目里没有单项增值服务费,且银行为他的信用卡开通增值服务业务也没有经过用户本人同意,因此拒绝偿还这笔钱。
  该银行在庭审中诉称,从2009年9月21日截至2012年5月17日,杨某拖欠本金2277.32元,利息1036.49元及其他费用206.62元,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偿还这笔共计3520.43元的透支款。
  杨某则辩称,他在使用信用卡透支后,都按时还清了透支款,现在的滞纳金是增值服务费造成的,而他并没有同意银行为他的信用卡开通这项业务,对此不知情。而该银行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银行为杨某的信用卡开通单项增值服务业务是事先经过杨某同意的。
  从该银行电脑系统打印的交易明细显示,自2009年10月11日杨某使用涉案信用卡起,该信用卡每季度产生用卡无忧服务费12元及信用保障费9元。截至2012年5月17日,扣除杨某已还款,涉案信用卡产生的金额为3520.43元,其中包括单项增值服务费、POS消费、超限费、利息、滞纳金。对于扣除单项增值服务费以外的透支金额,该银行称不能明确,应以银行系统计算的数据为准,但对此不能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该银行主张的透支款共计3520.43元,其中包括单项增值服务费,但银行不能举证证明其开通该项业务事先已征得杨某同意,且在信用卡收费表中并无此项业务收费,所以杨某不应承担单项增值服务费及因未交纳此费用产生的滞纳金。
  此外,银行方面也不能明确扣除单项增值服务费外的透支款金额,也不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因此,银行方面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根据规定,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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