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营经济26条”正式发布
2017年全省私企要超130万户
2014年08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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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高扩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充分讨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日前已经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意见》全文共六大部分26条,分别从总体要求、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支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改善要素市场环境、强化法治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给我省民营企业全面减负。
  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17年年底,全省私营企业达到130万户以上、年均增长15%左右,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000万人以上、年均增长8%左右,民营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0%以上。

推进投资 创业便利化
  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防伪公章,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部门协同办理,统一发放。改善市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全面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改进和完善中介服务,允许民营企业自主选择与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各级各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从事评估、认证等服务,允许企业跨地区自主选择中介机构。

支持民营经济 转型升级
  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由单一产权结构向股份制转变,逐步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建立完善企业法人产权制度。鼓励民营企业结构调整,完善土地、金融、财政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制定和实施高于地方和国家的节能减排与用水效率标准,加快技术改造,兼并淘汰落后产能,降低能耗水耗,减少排放。
改善要素 市场环境
  民营企业在授信、评级、信贷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就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落实平等用地待遇,在土地利用和供应方面,落实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抓紧建立起统一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体系,推动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向民营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流动。建立并落实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

强化法治保障
  依法查处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额外附加贷款条件、违规收取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搭售保险和基金产品等行为。严格规范各种涉企执法检查,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及各类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编制并公示“收费目录”,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对民营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行政机关开展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报批,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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