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昨开审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2014年08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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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1日,备受关注的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图为庭审现场。烟台中院供片
     本报烟台8月21日讯(记者 马云云 苑菲菲) 21日,备受关注的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帆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张立冬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吕迎春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张航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1日上午8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的亲属,被害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人士等旁听了庭审。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为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向被害人索要电话号码遭拒绝,即指认其为“恶魔”,残暴地将其杀害,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明知“全能神”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并被取缔,仍继续组织、纠集“全能神”教徒聚会,利用互联网、计算机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对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进行了讯问和发问,五名被告人分别进行了陈述。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证据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就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人张航、张巧联表示认罪、悔罪。
  16时22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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